
景顺长城上证科创板 2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推荐或者保证。
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在基金募集期间, 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户, 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理人直销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及各销
售机构公告为准, 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认购申请时, 应遵循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如果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
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
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25 年 6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的《景顺长城上证科创板 2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
站(www.igwfmc.com) 及销售机构网站,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
相关事宜。
认购事宜, 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 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宜。
金前,请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
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指数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
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
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
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
进行处理。
根据《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开展费率优惠的公告》,投资者通过本公司
直销网上交易系统使用“现金宝”转购方式参与赎回转认购业务或申请办理优惠购业务项下“赎回转
认购”业务的受理期间为新基金发售日至发售结束日 15:00,新基金发售结束日 15 点以后不再接受赎
回转认购申请。如遇基金提前结束募集,可能存在投资者赎回转认购订单确认失败的风险,这种情况
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在认购确认失败日的下一个工作日退回到投资者现金宝份额中, 期间收益不计。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景顺长城上证科创板 2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 023111;
C 类基金代码:023112)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基金
契约型开放式
不定期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1)直销中心
本公司深圳总部。
注: 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
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具体业务开通及办理情况以各销售机构安排和规定为准,详见各
销售机构的有关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1)本基金募集期为 2025 年 6 月 17 日至 2025 年 9 月 16 日。
(2)2025 年 6 月 17 日至 2025 年 9 月 16 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若自基金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届满,本基金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则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公告, 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公告提前结束募集安排,并可以安排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接受认购
申请, 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4)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募集期的销售规模进行控制, 详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5)如遇突发事件, 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售。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投资者在
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基金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
购费率。
拟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
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
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
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A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的认购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其他投资者) 认购费率(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
M<100 万元 0.80% 0.08%
M≥500 万元 1,000.00 元/笔 1,000.00 元/笔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
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1)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
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80%,假
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 / 1+0.80%)=9,920.63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920.63=79.37 元
认购份额 =(9,920.63+ 10)/ 1.00 =9,930.63 份
即:该投资者(非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款项在
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 元,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可得到 9,930.63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00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
元,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得到 10,01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理人直销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及各销
售机构公告为准, 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认购申请时, 应遵循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如果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
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
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三、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
● 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 填妥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等)及复印件;
● 同名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
● 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
● 填妥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以开户主体判定填写机构或产品信息表)
● 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 填妥的《非自然人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
● 填妥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填妥的《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仅消极非金融机构填写);
● 填妥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 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 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 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 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 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 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 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 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 T+2 日(工作日)在直销中心打印基金开
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后方能确认。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1)通过本公司直销
柜台办理业务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 16:00 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汇入本公司在
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账户,并确保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当日 16:00 前到账。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
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户名: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喜年支行 账号: 4000032419200729470
大额支付行号: 102584003247
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办理业务的,投资者需在交易日的 16:00 之前提出认购申请,且在当日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
何责任。
(2)如果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投资者当日认购申请无效,投资者需在资金到账
之日重新提交认购申请, 且资金到账之日方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3)至募集期结束, 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a、投资者划来资金, 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 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二)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请详询各销售机构。
(三)投资者提示
本公司的网站 www.igwfmc.com 上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
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四、清算与交割
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
备案手续。
起十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 称: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设立日期: 2003 年 6 月 12 日
法定代表人: 李进
注册资本: 1.3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电 话: 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606
联系人: 杨皞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谷澍
成立日期: 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66060069
传真: 010-68121816
联系人: 任航
(三)销售机构
名称: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 李进
电话: 0755-82370388-1663
传真: 0755-22381325
联系人: 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 址: www.igwfmc.com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具体以
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具体业务开通及办理情况以各销售机构安排和规定为准,详见各
销售机构的有关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四)登记机构
名 称: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 李进
电 话: 0755-82370388-1646
传 真: 0755-22381325
联系人: 邹昱
(五)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 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吴翠蓉、黄拥璇
联系人: 吴翠蓉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